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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26  发布者: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好在校研究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尽量在毕业后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新生入学时,须凭原毕业学校或原户籍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研究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凡研究生入学时隐瞒婚育状况或入学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状况变更登记的,学校不予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三条 认真做好在校研究生的婚育工作,切实把在校研究生纳入卫生健康管理和服务范围。各学院、部门要针对高校在校生的特点和需求,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大力开展有特色的婚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第四条 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准备结婚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信息表》,由导师签字、研究生工作处共同盖章,方可领取结婚证,否则,学校不予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第五条 切实加强已婚研究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首先要建立在校研究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研究生结婚情况。根据规定已婚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婚育相关法律法规及高校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研究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研究生的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七条 妥善解决已婚研究生子女户口问题,已婚研究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研究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八条 建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日制研究生婚育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共同做好研究生婚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