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培养研究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21〕310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 〔2022〕1196 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即由学校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简称“一辅”),根据研究生在“三助一辅”岗位上的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给予研究生相应岗位津贴。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结合工作实际设立、变更和撤销“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三助一辅”工作,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在研究生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是提高研究生综合能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有效途径,是落实“三全育人”要求的重要举措。“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严格考评、重在培养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研究生学业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六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上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应聘“三助一辅”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章 设岗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设岗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职责的制定、选聘以及对受聘研究生的岗前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估“三助一辅”工作开展情况,审核和发放“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九条 “助研”岗位的设置、要求与职责:
(一)岗位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依托科研项目为研究生设置。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原则上应全部参加“助研”工作。
(二)岗位要求。设立“助研”岗位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工作时间根据研究生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确定。
(三)岗位职责。由承担科研课题的单位(课题组)、科研课题负责人面向研究生设立“助研”岗。协助导师或项目组完成相关研究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和科研平台建设等。
第十条 “助教”岗位的设置、要求与职责:
(一)岗位设置。“助教”岗位的设置是将实际工作需要和研究生能力培养需求相结合,每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会同各教学单位确定聘任计划。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原则上是必修课。
(二)岗位要求。设立“助教”岗位的教师应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助教”岗位的设置旨在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设岗教师严禁安排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课程结束后,设岗教师要认真对助教工作进行评价。
(三)岗位职责。协助主讲教师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程。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助教须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授课学时的50% 。“助教”不可以代替设岗教师授课、监考、阅卷、录入成绩。“助教”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各院制定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的设置、要求与职责:
(一)岗位设置。“助管”岗位的设置由各用人单位或部门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确定聘任计划;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设岗条件及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岗位。临时“助管”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聘用工作。
(二)岗位要求。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或部门应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积极探索将实验室管理、研究生咨询服务等纳入助管工作范畴的路径,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助管”岗位设置应将工作需求与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有机结合,选拔政治合格、素质过硬的优秀研究生,强化研究生德育素质的培养;临时“助管”岗位设置应考虑紧急、突发、重大等非常规性工作需求。
(三)岗位职责。根据岗位分工,协助校内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临时“助管”应根据岗位相关要求,协助完成临时或非常规性工作。
第十二条 “一辅”岗位的设置、要求与职责:
(一)岗位设置。“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设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选聘若干优秀研究生担任研究生辅导员助理。
(二)岗位要求。设立“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担任研究生辅导员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应使研究生在担任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三)岗位职责。协助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做好研究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三条 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性质岗位不设立“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准用人单位或部门设立的“三助一辅”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由各设岗单位或部门每学年末即6月30日前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设岗申请》,提出下学期岗位设置的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设岗单位申报情况,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情况,核定“三助一辅”的岗位数。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需经导师同意,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工作人员申请表》。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优先;
(二)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三助一辅”工作;
(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或具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证书,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且必须参加研究生工作部(处)的年度学习工作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一)“助研”岗位的设岗教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二)“助教”岗位的设岗教师对“助教”研究生具有指导责任,要对“助教”研究生进行助教基本知识技能岗前培训。
(三)“助管”岗位的设岗单位或部门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明确助管岗位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设岗单位或部门应将担任研究生辅导员助理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研究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出现违纪、未达到在岗时间要求、工作态度不认真、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考核不合格,设岗单位或部门有权将其解聘,并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临时“助管”除外)。因研究生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设岗单位或部门递交书面总结。
第二十六条 设岗单位或部门应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制定“助研”、“助教”、“助管”、“研究生辅导员助理”岗位考核办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并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办法的制定应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课程学时学分、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饱和度、工作完成质量、研究生评价等方面。对于“助教”岗位考核,各学院应开展研究生对“助教”的评价工作且充分听取设岗教师意见。考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类别确定,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下一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十七条 “三助一辅”考勤管理办法采用指纹打卡制度。打卡校区为本人工作岗位所在校区,指纹录入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发放流程:
(一)次月初研究生工作部(处)采集并整理打卡信息;
(二)受聘研究生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理津贴表》,由设岗单位或部门领导及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研究生工作部(处)整理核对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为每月800元,每月考勤以第一个打卡日开始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出勤时长累计计算;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无误后分月发放。
第三十条 与学校约定承担教学科研活动的受聘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或者终止参加者,由此给相关工作带来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