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经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并经吉林省发改委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学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改善待遇等支出。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加强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费。
第二章 收费执行机构与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研究生学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配合计划财务处完成学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费收缴工作,提供研究生缴费情况查询、提供研究生缴费票据、提供研究生欠缴学费明细等。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学费的催缴工作、发放学费收据等。研究生院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注明各专业收费标准,并按照计划财务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办法下达缴费通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在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前要向计划财务处上报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新生银行卡开卡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要在新生入学后将研究生学籍注册情况上报计划财务处,对未报到研究生名单予以取消。在研究生学籍发生变动后,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上报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以便计划财务处掌握准确的在籍学生名单及信息。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负责统计研究生住宿情况,并将在学校住宿学生名单上报计划财务处。如果学生住宿情况发生变动,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要在每年 9 月份将研究生住宿变动情况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 学生缴费的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为方便研究生缴纳学费,学校通过银行为每位学生代办银行卡,研究生收费原则上采取银行代扣的形式。
第十二条 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的说明,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入学校为其代办的银行卡。计划财务处将在新生报到前通过银行代扣,并打印收费收据,并由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发给研究生。
第十三条 老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学费存入学校为其代办的银行卡中,计划财务处将在老生返校注册前通过银行代扣,代扣成功后,收费收据将通过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发放至学生手中。具体时间以计划财务处假前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由于意外情况(如银行卡丢失)导致个别学生不能通过银行划转的,学生本人须按要求重新办理银行卡并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进行登记,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研二、研三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将学费存入指定银行卡,未能及时存入的,须向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学院说明原因,确定具体缴费时间,并按承诺时间完成缴费。
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
第十六条 缴费与注册相关联,严格按“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 9 月中旬将研究生缴费相关数据提供给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数据为已经缴费的研究生进行注册。对于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如果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对于无故欠缴学费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对于非故意欠费的研究生将暂缓注册,在缴清学费前学校不出具毕业和学位证明。对于违规注册的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缴费时间内未缴清学费的研究生视为欠费生。欠费生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一)具备缴清学费能力,但在规定缴费时间内拒不缴纳学费的;
(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费,但在规定缴费时间期限内未办理缓缴申请的;
(三)申请缓缴学费,但因不符合缓缴条件未获批准,不缴纳学费的。
第十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应当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经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缓缴的学费,必须在申请缓缴日期内缴清后方可允许注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学校将通过协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三助一辅岗位”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注册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得选择研究生导师;
(二)不得参加学期选课和课程考试,不予登记学习成绩;
(三)不得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中期验收、送审和答辩;
(四)不推荐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并停止发放一切奖学金;
(五)不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手续,不发放报到证和寄发毕业生档案。对于考取博士研究生的,不为其出具政审证明和寄发档案。
第五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的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办理退学、休学、退宿手续时,应补足应交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据、宿舍管理科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手续单据以及缴费的收据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二十六条 复学后的收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及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学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博士生和硕士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