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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1  发布者: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3〕70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2014年及以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无工资收入),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调整资助标准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审查新生的个人档案及相关材料,确定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并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在公示期间,研究生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公示名单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须认真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对于核实准确的弄虚作假,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限期返还违规所得的国家助学金,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于因工作疏忽、核查不准确而导致国家助学金不当发放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发放规定,本身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占有国家助学金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每年分10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手中。

第十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未进行学籍注册的研究生;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开除学籍者;

(四)按《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退学者;

(五)在学期间,转走人事档案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长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