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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01  发布者: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我校在籍研究生中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文明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研究生文明班级;

(二)研究生文明寝室。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荣誉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成绩优良;

(三)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学校处分及相关刑事处罚;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六)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十条 “文明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非脱产学习,档案未转至我校的研究生除外);

(二)学习目的明确,科研能力较强,已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发表过学术论文;

(三)加权成绩(以学院专业加权成绩为准)在班级前30%或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科研学术竞赛及校园文化活动;

(五)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育考核为优秀;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在社会上对学校育人成果展示起到积极正面宣传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非脱产学习,档案未转至我校的研究生除外);

(二)担任校、院、班级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或特别优秀、贡献较为突出的一年级研究生干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踏实进取、甘于奉献;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工作业绩突出;

(五)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积极发挥师生间桥梁纽带作用;

(六)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加权成绩(以学院专业加权成绩为准)在班级前 50%或获得过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德育考核为优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在学期间评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者;

(四)评优期间休学及学籍变动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一)有健全的班委会、团支部组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党、团活动,班团干部及党员团结协作,能够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班团干部能主动及时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动态,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二)全班同学思想活跃,积极向上,理论学习风气氛围浓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班级整体学习风气良好,科研氛围浓厚,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与学术科研活动,锐意进取,成绩优良;

(四)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在各类文体校园文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值得树立学习的典型较多;

(五)全班同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内无违法乱纪或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积极向上,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寝室成员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行为准则;不酗酒,不抽烟,不赌博;自觉遵守寝室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评比周期内寝室未出现违章电器,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和防范意识;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寝室学习风气浓厚,互帮互学,成员一学年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上课认真,成员没有无故旷课的现象;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宿舍干净整洁,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在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周评、月评、文明寝室评比中成绩良好,没有通报批评;

(五)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关系融洽,积极进取,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主动帮助和照顾有困难的同学;无因生活习惯及学习习惯而进行的寝室成员的调整;

(六)硕博研究生寝室人数均为4人及以上可参评。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处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程序和规定,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并开展评优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评优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接受研究生书面申请。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评选办法对所有申请者进行初步评选,确定本学院拟推荐研究生评优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审定。

研究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行文表彰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向所有获得奖项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通报全校,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向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奖品或奖金,通报全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或奖品,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应办法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