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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01  发布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分为学校设立和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自行设立两种类别。学校设立的岗位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学院自行设立的岗位由各学院负责管理。本办法涉及的“三助一辅”仅指学校设立的岗位。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自设岗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四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上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应聘“三助一辅”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助研的岗位职责是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第十三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堂签到;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助教须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授课学时的 50%。助教不可以代替设岗教师授课、监考、阅卷、录入成绩。

第十四条 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承担设岗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或担任本科生班级工作助理或担任研究生安全委员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协助本单位研究生辅导员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由教师根据项目或课题研究的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设立条件的基础上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工作处根据设岗条件及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将核准设立的“三助一辅”岗位及设岗单位、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等信息统一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每学期聘任一次。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需经导师同意,并填写申请表。助研岗位,由设岗教师选聘;助教、助管、研究生辅导员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

第二十条 本科生课程的助教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课程的助教由博士或高年级硕士研究生担任。

第五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教师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助研岗位的设岗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第二十六条 助教岗位的设岗教师对助教研究生具有指导责任,要对助教研究生进行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助管岗位的设岗单位要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要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明确助管岗位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担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的设岗单位要根据研究生以研究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受聘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或设岗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岗单位或教师决定是否解聘,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受聘研究生出现违纪或不适合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情况,设岗单位有权将其解聘。设岗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助研的考核工作由设岗教师负责,其余的由设岗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制定助研、助教、助管、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办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并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备案。考核办法的制定应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课程学时学分、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饱和度、工作完成质量、研究生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类别确定,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下一学期“三助一辅”岗位。

第三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设岗单位递交书面总结。对于助教考核,各学院要开展研究生对本课堂助教的评价工作,要充分听取设岗教师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每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每月不超过800元。具体发放金额由设岗单位结合本单位考核办法确定后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分月发放。助研岗位聘用教师可以参照此标准确定岗位津贴并自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参考因素。各学院要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有机结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