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研究生管理 -> 正文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01  发布者: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工业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坚持研究生教育“四为”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管理体现以生为本的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开展活动须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未获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校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工业大学校园网用户管理办法》。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奖励与处分

十九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依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工作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研究生申诉

第二十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 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